證券代碼:688090 證券簡稱:瑞松科技 公告編號:2023-047
廣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
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異化分紅送轉: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現金紅利0.13元
● 相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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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23年5月16日的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除本公司的全體股東(廣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購專用證券賬戶除外)。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7號一一回購股份》等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回購專用賬戶中的股份,不享有股東大會表決權、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認購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權利,不得質押和出借。因此,公司通過回購專用賬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參與本次利潤分配。
3.差異化分紅送轉方案:
(1)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開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2022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具體內容如下:
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30元(含稅),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公司總股本為67,360,588股,扣除回購專用證券賬戶中股份總數247,058股后的股份數為67,113,530股,以此為基數計算合計擬派發現金紅利8,724,758.90元。
如在實施權益分派的股權登記日前公司總股本扣減公司回購專用證券賬戶中的股份發生變動的,公司擬維持每股分配金額不變,相應調整分配總額,并將另行公告具體調整情況。
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了《關于調整2022年度利潤分配總額的公告》(公告編號:2023-045),截至2023年5月31日,公司回購專戶的股份余額由247,058股增加至375,790股,扣除后可參與利潤分配的股本基數由67,113,530股調整為66,984,798股, 根據《關于2022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公司擬維持每股分配比例不變,以實施權益分派時股權登記日的應分配股數(總股本扣除公司回購專用賬戶的股數)為基數,相應調整分配總額,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30元(含稅),以此計算合計擬派發現金紅利由8,724,758.90元調整為8,708,023.74元。
(2)本次差異化分紅除權除息計算依據
公司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除權除息開盤參考價:
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現金紅利)(1+流通股份變動比例)由于公司本次分紅為差異化分紅,上述現金紅利指以實際分派根據總股本攤薄調整后計算的每股現金紅利。根據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僅進行現金分紅,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和送紅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會發生變化。
每股現金紅利=(參與分配的股本總數x實際分派的每股現金紅利)÷總股本=
(66,984,798x0.13)÷67,360,588≈0.13元/股。
即公司除權 (息) 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0.13 元/股。
三、相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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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1)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派送紅股或轉增股本的,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股東持股數,按比例直接計入股東賬戶。
2.自行發放對象
無
3.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及《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有關規定,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3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本次分紅派息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3元,待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有限售條件流通股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的現金紅利,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該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1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117 元。
(3)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由公司代扣代繳稅率為10%的現金紅利所得稅,扣稅后實際發放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117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股東,其股息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執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17元。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相關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5)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其現金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公司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0.13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關于本次權益分派如有任何疑問,請按照以下聯系方式進行咨詢:
聯系部門:證券辦公室
聯系電話:020-66309188-882
聯系郵箱:ir@risongtc.com
特此公告。
廣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14日
證券代碼:688090 證券簡稱:瑞松科技 公告編號:2023-048
廣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監高集中競價減持股份計劃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全體董事及相關股東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董監高持股的基本情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廣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兼副總裁劉爾彬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085,670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1.61%。
上述股份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取得的股份,且已于2021年2月18日起上市流通。
● 集中競價減持計劃的主要內容
公司近日收到董事兼副總裁劉爾彬先生出具的《廣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減持計劃的告知函》,獲知劉爾彬先生計劃以集中競價的方式減持公司股份200,000股,即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0.30%。
以上減持價格均按市場價格確定,若減持期間公司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減持數量將進行相應調整。
一、集中競價減持主體的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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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減持主體無一致行動人。
大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董監高最近一次減持股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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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中競價減持計劃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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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股東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一)董監高此前對持股比例、持股數量、持股期限、減持方式、減持數量、減持價格等是否作出承諾 √是 □否
1、劉爾彬承諾: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和離職后6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間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瑞松科技的股份在鎖定期(包括延長的鎖定期,下同)滿后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如果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減持底價作相應調整)。若瑞松科技上市后六個月內股票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六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的(自瑞松科技股票上市六個月內,如果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則將發行價作除權、除息調整后與收盤價進行比較),則本人持有的瑞松科技股份鎖定期限自動延長六個月。
(3)如中國證監會及/或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構對于上述股份鎖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見,同意按照監管機構的意見對鎖定期安排進行修訂并予以執行。
2、劉爾彬承諾:
(1)本人將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中國證監會及/或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要求以及本人就股份鎖定事項出具的相關承諾,執行有關股份限售事項:
(2)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公司實現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在前述期間內離職的,應當繼續遵守本款規定;
(3)鎖定期屆滿后,在本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離職后半年內,不轉讓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持有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亦遵守上述規定;
(4)本人所持瑞松科技的股份在鎖定期(包括延長的鎖定期,下同)滿后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如果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減持底價作相應調整);
(5)本人減持公司股份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減持方式包括二級市場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合法方式;
(6)在遵守各項承諾的前提下,本人具體減持方案將根據屆時市場情況及本人具體情況而定,并由公司及時予以披露。采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的,將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上海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并公告;采取其他方式減持的提前三個交易日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減持;
(7)本人如違反上述承諾,擅自減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將在公司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并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違規減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簡稱“違規減持所得”)歸公司所有,如未將違規減持所得上交公司,則公司有權在應付本人現金分紅時扣留與本人應上交公司的違規減持所得金額相等的現金分紅;若扣留的現金分紅不足以彌補違規減持所得的,公司可以變賣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補足差額。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公司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如中國證監會及/或證券交易所等監管部門對于上述股份減持安排有不同意見,同意按照監管部門的意見對上述股份減持安排進行修訂并予以執行。
3、劉爾彬承諾:
(1)本人將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中國證監會及/或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要求以及本人就股份鎖定事項出具的相關承諾,執行有關股份限售事項;
(2)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公司實現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在前述期間內離職的,應當繼續遵守本款規定;
(3)本人將及時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自所持首發前股份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上市時所持公司首發前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因公司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持有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亦遵守上述規定;
(4)本人所持瑞松科技的股份在鎖定期(包括延長的鎖定期,下同)滿后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如果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減持底價作相應調整);
(5)本人減持公司股份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減持方式包括二級市場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合法方式;
(6)在遵守各項承諾的前提下,本人具體減持方案將根據屆時市場情況及本人具體情況而定,并由公司及時予以披露;
(7)本人如違反上述承諾,擅自減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將在公司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并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違規減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簡稱“違規減持所得”)歸公司所有,如未將違規減持所得上交公司,則公司有權在應付本人現金分紅時扣留與本人應上交公司的違規減持所得金額相等的現金分紅;若扣留的現金分紅不足以彌補違規減持所得的,公司可以變賣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補足差額。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公司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如中國證監會及/或證券交易所等監管部門對于上述股份減持安排有不同意見,同意按照監管部門的意見對上述股份減持安排進行修訂并予以執行。
本次擬減持事項與此前已披露的承諾是否一致 √是 □否
是否屬于上市時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減持首發前股份的情況 □是 √否
(二)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無。
三、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減持首發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擬減持首發前股份的情況 □是 √否
四、集中競價減持計劃相關風險提示
(一)減持計劃實施的不確定性風險
上述計劃減持股東將根據市場情況、公司股價情況等情形自主決定是否實施及如何實施本次股份減持計劃,存在減持時間、數量、價格等不確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實施完成的不確定性。本次減持計劃系正常減持行為,不會對公司治理結構、持續經營等產生重大影響。
減持計劃實施是否可能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風險 □是 √否
(二)其他風險提示
本次減持計劃實施期間,相關股東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及相關監管要求實施減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廣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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